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院長或者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以上未執行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壹種訴訟活動。
執行措施主要方式:
(壹)法院搜查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隱匿的財產。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2)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3)認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
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搜查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基層組織派員到場。
搜查應制作搜查筆錄,由搜查人員、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在搜查筆錄中寫明。
(二)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辦理。
(三)強制交付遲延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四)繼續履行
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五)財產報告
為了有效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新《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六)限制出境
新《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主要是防止義務人逃避履行義務,減低執行的成本。這壹做法在執行實踐已經使用多年,但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欠缺依據上的合法性。
(七)征信系統記錄
所謂征信系統,是指金融機構如銀行所建立的關於企業和個人的有關信用信息的系統。有關金融機構將企業或個人是否履行義務的信用記錄在該系統之中,以備金融機關考慮是否繼續予以放貸或采取其他相應措施。征信系統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提高自己的信用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