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場監管、稅務、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實有人口的相關服務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實有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確定實有人口管理人員,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實有人口基礎信息采集等相關服務管理工作。第六條 實有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公***財政預算。第七條 與實有人口基礎信息登記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實有人口登記義務。
履行實有人口登記義務的情況依法納入信用評價體系。
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個人對在實有人口服務管理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第八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嬰兒出生的,由戶主、親屬、撫養人申報出生登記;
(二)公民死亡的,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申報死亡註銷戶口,公民死亡未按規定申報戶口註銷的,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後註銷戶口;
(三)遷移戶口的,由本人或者戶主申報遷出、遷入登記;
(四)應征服兵役的,由本人、戶主申報註銷戶口。未主動申報的,公安機關可依據兵役機關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予以註銷;
(五)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戶主、監護人或者本人申報變更或者更正登記。第九條 流動人口需要申領居住證的,按照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機構和單位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壹)在旅館住宿的人員,由旅館負責登記;
(二)在醫院住院就醫的人員,由醫院負責登記;
(三)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由學校、培訓機構負責登記;
(四)在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救助的人員,由社會救助機構負責登記。
前款負責登記的機構和單位應當定期將登記的信息報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十壹條 勞動關系或者業務工作涉及流動人口的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房屋中介機構等有關機構和單位,應當登記相關人員的實有人口基礎信息,並自登記之日起7日內,將信息報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前款規定的有關機構和單位具備相關設施和互聯網接入條件的,應當通過計算機信息采集系統將實有人口基礎信息實時傳送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實有人口管理人員,負責采集、核實實有人口基礎信息。采集、核實時,可以采取上門詢問、當場填報等方式進行。上門登記服務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實有人口管理人員的姓名、照片、證件號碼、服務範圍等信息應當在其工作區域內公示。
單位和個人對實有人口管理人員實施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信息。第十三條 在政府主導下,由公安機關會同發展改革、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實有人口綜合信息系統,征集和整合政府各部門實有人口信息資源,實現信息***享。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下列方面享有與當地常住人口同等的權益:
(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社會保障待遇;
(二)按規定申請政府公租房;
(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
(四)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五)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六)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
(七)按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登記;
(八)申領創業、失業證,辦理就業、失業登記;
(九)與其***同居住的子女按規定參加我省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十)依法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十壹)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調處糾紛,提供法律援助;
(十二)國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本公***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