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科學合理、精幹效能的原則,確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工勤人員崗位,按崗聘用,競爭上崗。
事業單位受聘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聘用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及工作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聘用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崗位職責要求的其它條件。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成立聘用工作組織,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組織由聘用單位分管負責人及其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和工會會員代表組成。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的,還應當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會議集體決定。聘用工作方案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應經職工大會或者工會通過。
(二)事業單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應當報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三)公布聘用崗位、崗位職責、聘用條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項。
(四)通過本人申請、民主推薦、負責人提名、公開招聘等形式產生應聘人選。
(五)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選,公示擬聘結果。
(六)聘用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公布聘用結果。
(七)訂立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