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撥機制指在同壹次發行中采取網下配售和上網發行時,先初始設定不同發行方式下的發行數量,然後根據認購結果,按照預先公布的規則在兩者之間適當調整發行數量。
回撥機制主要適用在發行人的發行量在8000萬股以下又堅持使用法人配售發行方式的情況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招股意向書中,規定擬向法人配售的比例,同時規定當壹般投資者上網申購的超額認購倍數達到不同倍數時對法人投資者和對壹般投資者相應的股票分配量。對法人投資者的配售量最低可調減至0股。對於壹般投資者上網申購超額認購倍數及股票分配比例,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充分分析市場情況的基礎上確定並報中國證監會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