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保有可供重新武裝作戰的工業,但容許保持其經濟所需和能償付貨物賠款之工業,準其獲得原料和資源,參加國際貿易;在上述目的達到、成立和平責任政府後,盟國占領軍立即撤退。1945年7月17日,美、英、蘇三國首腦和外長在柏林西南波茨坦舉行會議。
會議期間,三國首腦討論了結束對日作戰的條件和有關對日本戰後處置的方針,並通過壹項由美、英、中三國代表簽署的決議,即《波茨坦公告》。蘇聯於8月8日對日宣戰後加入該公告。公告宣布:盟國對日作戰將繼續到日本完全停止抵抗為止,日本政府必須立即投降。公告還規定了盟國接受日本投降的條件,即鏟除日本軍國主義;對日本領土進行占領;實施開羅宣言之條件,解除日本軍隊的武裝,懲辦戰爭罪犯;禁止軍需工業等
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無條件投降書
1945年9月2日上午9時,日本投降儀式在東京灣的美國戰列艦“密蘇裏”號上舉行。日本新任外相重光葵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陸軍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代表帝國大本營在投降書上簽字。隨後,接受投降的同盟國代表、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上將,美國代表尼米茲海軍上將,中國代表徐永昌將軍,英國代表福萊塞海軍上將,蘇聯代表傑列維亞科中將,以及澳、加、法、荷、新西蘭等國代表依次簽了字。至此,三個法西斯軸心國中的最後壹個國家日本正式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以法西斯軸心國的失敗和反法西斯同盟國的勝利而告結束。
重光葵外相代表天皇和日本政府簽字。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為求實現第壹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壹、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壹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采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幹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