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產品召回制度,是指產品進入流通領域後,如果發現存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產品的制造者或經銷者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在政府監督下收回流通中的缺陷產品,以避免危害發生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零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