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資金信托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取得的資金不屬於信托投資公司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因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而形成的資產不屬於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第四條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托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
(三)不得舉借外債;
(四)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第五條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可以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願,單獨或者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
單獨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單個委托人委托、依據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行為。
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二個或二個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據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行為。第六條 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第七條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與委托人簽訂信托合同。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
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壹)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範圍;
(四)信托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資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限;
(七)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九)信托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十壹)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務的報告;
(十三)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四)風險的揭示;
(十五)信托資金損失後的承擔主體及承擔方式;
(十六)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七)信托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當於簽定信托合同的同時,與委托人簽定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風險申明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信托投資公司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二)信托投資公司違背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投資公司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第九條 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應當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第十條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信托投資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