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1、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6、多次偷竊;
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8、吸食、註射毒品;
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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