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有權的特征:
(1)所有權具有自權性。
(2)所有權具有完全性。
(3)所有權具有歸壹性或整體性,所有權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於壹身,即壹切權能歸於壹身。
(4)所有權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
(5)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權部分權能的全部或壹部,可以通過設定他物權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同作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但所有人並不因此而喪失其對物的所有權,只是在行使所有權時受到壹定的限制。
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為實現其對所有物的利益,而於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手段。
(1)占有權能。占有權能是實際掌握、控制物的權能。
(2)使用權能。使用權能,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毀損物之本體或變更物之性質的情況下,對物加以利用,以實現權利人對物之利益的權能。
(3)收益權能。收益權能,是指獲取物之孳息的權能。
(4)處分權能。處分權能,是指依法對物進行處置,決定物之法律命運的壹項權能。
(二)《物權法》中規定的所有權的類型
1.國家所有權。有些財產是專屬於國家所有的,如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國防資產,無線電頻譜資源等。
2.集體所有權。
3.私人所有權。
二、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壹)所有權取得
1.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權為前提劃分為兩類:
(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生產、收益孽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
(2)繼受取得。是指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如轉讓行為、贈與行為等。
2.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如繼承房產。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樹木的栽種;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以及公用征收、沒收等行政行為。
3.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的歸屬,《物權法》規定,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的歸屬,《物權法》規定,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我國《繼承法》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為:
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價格轉讓;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二)所有權的消滅(了解)
1.所有權因法律行為而消滅。
(1)所有權的拋棄。
(2)所有權的出讓。
2.所有權因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消滅。
(1)作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終止。
(2)標的物滅失。
(3)判決、強制執行、罰款、沒收、納稅等。
(4)動產因添附於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由他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原所有權即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