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中,本罪的主體可分為兩大類: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不僅僅包括在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駕駛人員,而且還應當包括壹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比如(1)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2)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3)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壹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會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3、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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