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務部2006年《“中華老字號”認定規範(試行)》的規定,中華老字號(China Time-honored Brand)是指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壹、申請對象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有關單位(企業或組織)。
二、申請條件
(壹)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品牌創立於1956年(含)以前。
(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五)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六)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七)國內資本及港澳臺地區資本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認定機構
(壹)由商務部牽頭設立“中華老字號振興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振興委員會),全面負責“中華老字號”的認定和相關工作。
(二)中華老字號振興發展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商務部商業改革發展司,負責振興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專家委員會由各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商標專家、品牌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質量專家、歷史學家等組成,主要負責“中華老字號”的評審,並參與相關工作的論證。
(三)原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中華老字號”要重新參加認定。
四、申請認定程序
具備“中華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申報,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含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下同)審核後報振興委員會認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請、資料提交、調查鑒別、認定評審、公示、做出決定、復核、註冊存檔、核發證書等。具體步驟:
(壹)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報表,並報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二)資料提交: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有關資料,並報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三)調查鑒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查與鑒別,並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報振興委員會。
(四)認定評審:振興委員會組織專家對資料進行分析,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評審意見,撰寫認定報告。
(五)公示:在有關媒體公示擬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名單,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振興委員會提出異議。
(六)做出決定:擬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振興委員會做出決定,認定為“中華老字號”。
(七)復核: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振興委員會提出復核,復核結果在接到復核申請後30天內做出。
(八)註冊存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資料均由振興委員會存檔保留,並負責管理。
(九)核發證書:對通過認定的“中華老字號”以商務部的名義頒發牌匾和證書。
附錄:
“中華老字號”認定規範(試行)
壹、名稱
中華老字號 China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義
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三、認定範圍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有關單位(企業或組織)。
四、認定條件
1、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2、品牌創立於1956年(含)以前。
3、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4、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5、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6、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7、國內資本及港澳臺地區資本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認定方式
1、由商務部牽頭設立“中華老字號振興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振興委員會),全面負責“中華老字號”的認定和相關工作。
2、中華老字號振興發展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商務部商業改革發展司,負責振興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專家委員會由各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商標專家、品牌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質量專家、歷史學家等組成,主要負責“中華老字號”的評審,並參與相關工作的論證。
3、原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中華老字號”要重新參加認定。
六、認定程序
具備“中華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申報,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含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下同)審核後報振興委員會認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請、資料提交、調查鑒別、認定評審、公示、做出決定、復核、註冊存檔、核發證書等。具體步驟:
1、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報表,並報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2、資料提交: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有關資料,並報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調查鑒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查與鑒別,並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報振興委員會。
4、認定評審:振興委員會組織專家對資料進行分析,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評審意見,撰寫認定報告。
5、公示:在有關媒體公示擬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名單,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振興委員會提出異議。
6、做出決定:擬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振興委員會做出決定,認定為“中華老字號”。
7、復核: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振興委員會提出復核,復核結果在接到復核申請後30天內做出。
8、註冊存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資料均由振興委員會存檔保留,並負責管理。
9、核發證書:對通過認定的“中華老字號”以商務部的名義頒發牌匾和證書。
七、動態管理
1、“中華老字號”所在單位須於每年3月15日前向振興委員會提交上壹年度經營情況的報告,由振興委員會審核備案。
2、“中華老字號”所在單位出現嚴重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或未按規定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的,經振興委員會核定後責令其整改。6個月內未見明顯效果的,振興委員會可以暫停或取消相應的“中華老字號”稱號,並予以公示。
有關“中華老字號”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