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承銷業務涉及的部分事項存在盡職調查不充分的情況,如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等。海通證券上述行為違反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采取行政監管措施,並出具警示函。承銷業務涉及的部分事項存在盡職調查不充分的情況,如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等。海通證券和中金公司收到警告信,均與華晨汽車債券違規有關。
其次是證監會對上述機構和個人發出行政監管措施,並給予警告信。中金公司張沖作為上述債券項目的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以出具警告信的方式對張沖采取行政監管措施。中金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債券承銷工作,提高執業質量。
再者是證券公司作為債券主承銷商不能依賴其他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應對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材料進行合理懷疑和審慎核查。從監管部門的處罰案例和證券虛假陳述的判決案例來看,監管部門在項目核查的範圍、深度和廣度上都比較強,問題項目很難逃脫監管部門的核查。確實需要嚴格按照監管規則和公司內部規定,對項目進行全面的核查和盡職調查。
要知道的是證監會還責令中信證券采取整改措施。中信證券存在3起違規行為,包括2015年設立中信證券海外投資有限公司,根據當時證券法未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境外子公司股權結構未按時完成。在調整工作中,存在控股平臺下的控股平臺、專業子公司下的專業子公司、特殊目的實體(SPV)下的子公司等問題,股權結構多達8層;有境外子公司從事房地產基金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