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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賣房新規是什麽

法律主觀:

老人賣房新規如下: 1、房產出售的委托公證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如老年人行動不便,申請公證時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壹般會陪同受托人向老人做當面確認。 2、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法進行委托。認定壹個人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十分嚴肅的,應該由法院認定公民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如果家中老人需要做該認定,必須提請法院進行認定並指定法定監護人。而房管局無法憑借醫院證明或家人陳述就幫助老人辦理委托公證,法定監護人必須提供法院證明才能辦理。 3、老人賣房時有委托自己子女晚輩的,也有委托中介的,甚至有時候子女並不知情。另外很多老人對房產市場並不了解,對於房子值多少錢、買家是否靠譜也通常沒有概念。 因此如論委托何人,老人壹定要考慮自己出售房子後是否有生活保證,被委托人是否真實可靠,另外賣房最好讓子女全部到場,避免賣房後和兒女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