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集中供熱及非集中供熱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中心城區民用集中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用集中供熱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財政、稅務、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集中供熱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和運營民用集中供熱設施,在項目規劃建設運營方面給予政策扶持。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等部門依據荊門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中心城區集中供熱專項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集中供熱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調整。第六條 中心城區集中供熱熱源、換熱站及配套管網建設,應當符合集中供熱專項規劃。
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範圍內,不得新建燃煤(油)分散鍋爐供熱設施。對集中供熱管網範圍內現有的燃煤(油)鍋爐,應當制定改造計劃,逐步拆除,限期淘汰。第七條 城市建設和改造應當按照集中供熱專項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建設用地。壹級換熱站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用地標準,采取劃撥方式供應。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預留集中供熱管網通道;已經納入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範圍的,應當同步建設供熱管道。第九條 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需要集中供熱且滿足供熱條件的,應當同時規劃集中供熱設施,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第十條 既有民用建築需要集中供熱且滿足供熱條件的,熱用戶可以按照自願自費原則,建設改造建築區劃紅線內的集中供熱設施。
既有住宅小區建設改造集中供熱設施的,應當征求業主意見,並經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第十壹條 集中供熱項目應當符合集中供熱專項規劃,依照建設工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工程檔案報送、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條 集中供熱項目安裝使用的壓力管道、熱計量器具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熱用戶自建的二級換熱站和室內供熱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範標準。第十三條 熱用戶拆除、遷移、改造其建築區劃紅線內***用集中供熱設施的,應當制定施工方案,征求供熱單位意見,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組織實施。第十四條 新建民用建築的集中供熱系統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有關規定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具備分戶循環、分戶控制、分戶計量功能。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第十五條 中心城區集中供熱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供熱單位,並與供熱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集中供熱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集中供熱特許經營的區域範圍及經營期限;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權屬和處置;
(三)集中供熱設施的建設、管理及維護責任;
(四)供熱期、供熱質量和服務標準;
(五)收益取得方式、供熱價格的確定方式及調整程序;
(六)政府承諾和保障;
(七)應急處置與臨時接管;
(八)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九)特許經營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十)特許經營協議終止後項目及資產的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壹)違約責任;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等。第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安全、充足、穩定的熱源;
(三)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資金、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有規範的經營管理和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服務規範和應急保障措施;
(五)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無不良行為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