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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以及相關的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循環經濟發展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註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循環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制定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科技、林業草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循環經濟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意識,采取節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循環經濟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理念。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營造循環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網站等,方便公眾舉報和投訴。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九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範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第十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國土空間規劃分區管控要求、產業結構、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將主要汙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以及碳排放強度下降指標下達到下級人民政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優化產業結構,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節材和廢物再利用、資源化等地方標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銷售者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回收、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利用和處置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第三章 減量化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能源開發利用布局,加強清潔能源開發利用,提升清潔能源消納、外送和存儲能力,建設具有市場優勢的清潔能源產業鏈,打造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動風電、光伏發電發展,因地制宜發展水能、光熱發電、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供給,減少資源消耗和汙染物排放。第十四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用綠色設計方案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低毒低害的材料,簡化包裝結構,推行綠色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物的產生量。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