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公法,是調整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幹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隨著部門法劃分界限的逐漸明確以及法學學科的不斷發展,“經濟法”這壹概念的法學意義已經被特定化為與民商蔔禦法相並列的經濟法法律部門以及與其相對應的經濟法學科,而不再是“調整經濟法關系的法”或“與經濟法相關的法”這樣的表面含義。
擴展資料
經濟法特點
壹、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型喚巖與社會個體的關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鏈褲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采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