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
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持計算建築垃圾排放量的圖紙、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到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填報建築垃圾數量、運輸路線、處置場地等事項,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手續。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核。經核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築垃圾處置費用,並發給建築垃圾準運證;未經核準的,予以書面答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轉讓建築垃圾準運證。
清運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築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地。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對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做到及時清運,並在該建設
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產生的建築垃圾全部清除。單位和個人修建、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清運。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清運完畢。
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