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名稱變更後,應該前往消防部門辦理相應的備案登記。
消防安全合格證是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時頒發給申請人的文書。登記有場所名稱、使用性質、使用面積、場所使用情況、 現有消防設施、消防安全負責人等基本情況。消防安全負責人壹般是企業法定代表人。
社會統壹信用代碼才是企業唯壹的標識,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名稱變更並不能改變這個企業主體的實質,只要該企業的住所沒有變更,那麽就跟這個住所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是關聯的,只要涉及到消防安全合格證上登記事項的變更,都應該及時辦理相應的備案登記。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七條:“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除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重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二)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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