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達20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中,我們始終沒有發現方便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範業主自治的法律法規或政策出臺,《物業管理條例》雖然對業主自治進行了壹些初步規範,但由於其可操作性很差,在現實生活中已經詬病很多。因為業主自治這個根本性的問題沒有解決好,所以政府部門雖然圍繞著物業管理出臺了很多政策,但物業管理糾紛仍然持續不斷,越演越烈。
信托式物業管理模式:《信托法》和《物權法》提供保障 用簽署信托契約的方式來約束物業公司,對於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的業主來說,聽起來不錯。 信托式物業管理模式,是北京市宣武區朗琴園小區爆出來的新事物。
該小區的業主與原有物業管理部門壹直紛爭不斷,日前請進了新的物業管理部門,並簽訂了《北京市宣武區朗琴園小區物業管理權信托契約》,找到了壹種物業管理的新模式——信托式物管。在這種物管模式中,朗琴園業主大會為委托人,物業公司為受托人,全體業主為受益人。
信托財產管理是指委托人(業主大會)基於對受托人(物業公司)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為受益人(業主)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處分 或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用於特定目的。在信托財產管理模式下,最大的受益者將是信托受益人,即大多數業主。 與傳統的委托財產管理模式不同,信托財產管理的強大法律基礎是《信托法》。這種模式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