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快遞還能送到廈門。
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關申報轉運貨物時,必須持有通運或聯運提運單據,並在運輸工具載貨清單或運單上已註明為轉運貨物。
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地海關同時辦理貨物進出境報關手續,即先出口申報並在報關單註明為轉運貨物,出口申報後再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在進口報關單中註明集裝箱號、封誌號、出口報關號,最終將進口報關單號填寫在出口報關單中。
監管規定:
貨物由進境地海關到出境地海關之間運輸必須由在海關備案登記的轉關運輸車輛承運。
對於所申報的轉運貨物如屬於國家嚴禁進口或重點敏感商品或散雜貨,必須由進境地海關負責押運到出境地海關。
進、出境地海關對轉運貨物應設專人管理,實行臺帳登記制,定期進行核對。對已辦完出口報關手續的,不允許辦理退關,因某種原因未趕上船期,可改裝下壹個船期。
轉運貨物必須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海關手續並轉運出境。逾期未辦的,海關按照海關法規定提取變賣。
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嚴格按照海關的上述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