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訴法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規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非法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此次修改主要針對實踐中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三難”問題,從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訴訟參加人制度、證據制度、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完善判決形式等十個方面進行完善。修改後的行訴法從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擴大受案範圍、強化受理程序約束等五方面保證行政訴訟的入口暢通,完善了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如修改後的行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的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壹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