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學者比較公認的符合安樂死的條件主要有這麽幾點:
1.病人患病且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2.病人身患不治之癥,且臨近死期。
3.目的是為了為病人解決痛苦,而不能是為了某壹方的利益。
4.必須是在病人清醒時的囑托。
5.原則上由醫師執行等。
綜上,安樂死並不是隨隨便便說“我希望我能夠安樂死”就有的,它的實施是有很多條件的。
再來說說關於安樂死的尊嚴問題,個人認為安樂死是有尊嚴的死法。是想壹個身患癌癥的人,為了多活幾個月或者幾年,躺在醫院裏的病床上接受化療,頭發掉光,面容憔悴,靠著家人或看護幫自己擦臉擦身,端屎端尿,痛苦地在醫院裏度過人生的最後時光。想想壹個人在健康的時候何等風光,在患病後卻只能在病床上依靠他人和藥物存活,這將多麽可悲。但是,如果他向醫院要求采取姑息治療的辦法,並囑托必要的時候實施安樂死,這樣,他生命中的最後時光,他可以去做自己想做的事,完成未完成的心願,而不是躺在病床上等著別人的照顧。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安樂死是種不得已實施,但能讓人比較有尊嚴的死法。
( 說明: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如有偏頗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