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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著裝管理辦法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為規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 人民法院實行統壹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第四條 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範配套穿著,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款式要保持壹致。

第五條 著裝換季日期視各地季節、氣候、溫度變化情況,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統壹要求。

第六條 著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七條 著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紮系於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八條 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擺紮系於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