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的四個環節如下:
1、詢盤。
詢盤是交易的壹方向對方探詢交易條件,詢盤多由買方作出,也可由賣方作出、內容可詳可略。如買方詢盤:“有興趣東北大豆,請發盤”,詢盤對交易雙方無約束力。
2、發盤。
發盤也叫發價,發盤多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後,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壹方逕直發盤。例如:“東北大豆5元/斤”。
3、還盤。
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4、接受。
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壹種表示。
交易磋商的四個環節的法律效力及交易:
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交易。
1、交易磋商詢盤。
詢盤是交易的壹方向對方探詢交易條件,表示交易願望的壹種行為。
2、交易磋商發盤。
交易的壹方(發盤人)向另壹方(受盤人)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的壹種表示。
3、交易磋商還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稱為還盤。
4、交易磋商接受。
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壹種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