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賠償標準(壹)60周歲以下的按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二)賠償指數壹個等級為10%,如十級即為10%,九級為20%,以此類推。如果有多個傷殘等級的,以最高者確定賠償指數,其他等級從十級起壹個等級附加指數為1%,如十級為1%,九級為2%,以此類推。賠償指數與附加指數之和最大不得超過100%。二、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摘要:(壹)醫療費:(二)誤工費:(三)護理費:(四)交通費:(五)住宿費:(六)住院夥食補助費:(七)必要的營養費:致殘的情況下,除上述的賠償項目外還可能包括:(八)殘疾賠償金:按鑒定認可的傷殘等級標準計算(如有被撫養人,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出後計入此項)(九)殘疾輔助器具費:(十)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三、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壹)喪葬費(二)死亡賠償金費(如有被撫養人,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出後計入此項)(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四)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客觀:(壹)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生活或采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縫合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傷疼費、各類復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精神損害是壹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壹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壹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肯定會存在相關事項的處理,壹般由交警部門對相關事項進行責任認定後進行處理,在無人傷的情況下,也會涉及到經濟財產的損失以及事故責任的追究等,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壹年的訴訟時效內進行訴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