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責眾是指當某項行為具有壹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某種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
法不責眾是制定法律的壹個原則,在法理上其實不存在法不責眾的情況,從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的另壹角度評價法不責眾,法本身的制訂也是值得深思的。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觀念在老百姓中有壹定的影響力。
擴展資料:
成語出處
清·石玉昆《小五義》第38回:“大家壹議論,法不責眾,全走了。”
“法不責眾”是古代官府對民間出現的某種現象所采取的政府行為。這裏的“民間出現的某種現象”,指的就是大家都在犯類似地錯誤,被集中到官府之後,官員們所采取的對策。
封建社會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統治階級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違背大眾利益的“惡法”,因此多數老百姓不願意遵守。
假如“責眾”,很容易引起官民對立乃至暴亂;假如聽之任之,統治者又很沒面子。於是,統治階級采取壹種無可奈何的、也是給自己下臺階的方法,叫做“法不責眾”。“眾”雖然不敢“責”,而對於帶頭鬧事的主犯,常常還是不客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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