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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田地膜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保護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科學管理農田地膜,確保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田地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但依法簽訂合同,生產、銷往本行政區域之外的農田地膜除外。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田地膜,是指厚度大於0.01毫米、耐候期大於180天,產品的其他指標、參數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聚乙烯吹塑農田地面覆蓋薄膜。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本條前款規定的農田地膜。第四條 農田地膜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壹)政府推動、政策引導、公眾參與、依法管理;

(二)標準化、減量化、資源化、無汙染;

(三)誰汙染誰治理,誰受益誰治理;

(四)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建立農田地膜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廢舊農田地膜汙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目標績效考核體系,並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對農田地膜的使用、新產品的研發、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以及汙染防治等給予扶持。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生產企業進行科技創新,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可降解、無汙染的農田地膜;鼓勵銷售企業和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銷售和使用可降解、無汙染的農田地膜,並逐步推廣。

前款所指可降解、無汙染農田地膜為非聚乙烯吹塑農田地面覆蓋薄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田地膜使用和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及其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工商行政管理、水利、供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農田地膜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同有關部門履行農田地膜管理職責。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供銷等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總量控制、交售方便、綠色環保的要求,合理布局本行政區域內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網點。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組織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回收和交售廢舊農田地膜,提高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率。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采取定期檢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農田地膜生產、銷售、使用和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科學評估農田地膜使用及其汙染情況,加強汙染預警,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農業面源汙染,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及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農業技術人員應當定期開展農田地膜汙染防治宣傳工作,通過培訓引導農田地膜使用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采用有利於回收的覆膜方式以及適期揭膜等新技術,科學降低農田地膜覆蓋度,減少農田地膜使用量,提高農田地膜回收率,降低農業生態環境汙染。第十三條 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護和保養耕地,及時回收廢舊農田地膜,防止農用地汙染。

對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符合標準的揭膜、拾膜農用機械設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農機購置補貼。第十四條 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回收企業,不得棄置、掩埋或者焚燒廢舊農田地膜。第十五條 回收企業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加工利用廢舊農田地膜,促進廢舊農田地膜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第十六條 生產、銷售農田地膜的企業或者回收企業,開展農田地膜以及廢舊農田地膜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使用的,同等條件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開展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的企業安排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回收企業,應當給予用地、用電、用水、用氣、信貸等方面優惠或者資金補貼;同等條件下,政府應當優先采購回收企業生產的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銷售企業采取以銷定收、包片回收、以舊換新等方式促進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再利用,並采取以獎代補、貸款擔保、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扶持。

任何企業不得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補貼等財政資金。

禁止財政資金補貼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