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旅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旅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河南省旅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旅遊活動、從事旅遊經營與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條例》和本細則。第三條 從事旅遊經營是指經營者以旅遊的名義招徠、接待旅遊者,並為旅遊者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行為。第四條 旅遊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條例》規定,明確主管旅遊工作的部門,加強旅遊行業行政執法工作。

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旅遊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規授權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行使職權。第二章 旅遊資源開發與管理第五條 旅遊開發規劃應當在旅遊發展規劃的基礎上,對旅遊資源開發項目和設施建設項目做出具體安排,並按照旅遊景區(含旅遊度假區、遊覽區等各類形式)規劃、旅遊線路規劃和旅遊項目規劃的不同要求編制。第六條 編制旅遊開發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註重旅遊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旅遊開發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壹)綜合評價旅遊業發展的資源條件和基礎條件;

(二)市場需求分析、市場規模測定、旅遊發展目標;

(三)發展戰略布局和旅遊產品的開發重點;

(四)旅遊資源開發安排與設施建設;

(五)環境、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的保護原則和措施;

(六)旅遊開發的經濟效益和實施規劃的措施等。第七條 旅遊開發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審批省內重點和跨區域的旅遊開發規劃;市地、縣(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協調和審批本地區的旅遊開發規劃。

旅遊開發規劃由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並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第八條 承擔編制旅遊開發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於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格和旅遊規劃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從事編制旅遊規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認證,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未取得認證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旅遊規劃編制工作。第三章 旅遊經營者的審批第九條 旅遊景區(點)依法實行旅遊經營許可證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當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頒發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作的旅遊經營許可證和標誌牌。第十條 旅遊經營標誌牌必須懸掛在旅遊景區(點)入口醒目處。

未取得旅遊經營許可證和標誌牌的各類旅遊景區(點)不得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第十壹條 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旅遊景區(點)的資源、服務設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況,對旅遊景區(點)評定等級,並向社會公告。

旅遊景區(點)等級評定標準及實施辦法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按隸屬關系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價格時應征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門票價格,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擅自提高票價或變相提價。同壹旅遊景區(點)不得多點收費,有特殊價值需另行售票的,應按價格審批權限審批。第十三條 星級飯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權限,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旅遊涉外星級飯店評審機構負責評定。第十四條 要求評定星級的飯店(含度假區(村)、公寓、遊船,下同),應當向當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的飯店要求評定星級時,可以直接向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新建、改建或擴建星級飯店時,應當經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後,方可辦理有關建設手續。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的單位不得使用星級飯店用語、標誌和旅遊(涉外)定點飯店標誌牌。

星級飯店標誌牌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發放。已評定為星級飯店的,不得隨意降低服務標準,並不再懸掛其他等級標誌。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審批管理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餐飲、購物、醫療、工藝、旅遊用(產)品、娛樂等場所要求評定為旅遊(涉外)定點單位的,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應當懸掛旅遊(涉外)定點單位標誌牌。

旅遊(涉外)定點單位標誌牌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