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1990年時國家商務部部長是誰

1990年時國家商務部部長是誰

1990年國家還沒有設立商務部

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

1949.11-1952.8

職能: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統壹全國國營貿易實施辦法的決定,中央貿易部執行以下職權;(1)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總計劃起草國營貿易及合作社貿易總計劃,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後實施;(2)批準全國各專業總公司的業務計劃及財務計劃並監督其執行;(3)管理與調度全國壹切國營貿易資金及存貨;(4)決定全國各大市場國營貿易公司批發商品的價格;(5)指導全國私營商業及各級人民政府貿易部門對於市場的管理工作;(6)頒布全國貿易會計法規。

部長:葉季壯:壹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為中央貿易部部長。

撤銷:隨著國內外貿易的飛躍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減輕貿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別開展國內和國外貿易工作。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調整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定的第二項",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於壹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銷中央貿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

1952.8-1982.3

成立:隨著國內外貿易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管理,更加有力地開展國內和國外貿易工作,壹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撤銷中央貿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對外貿易部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和管理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

職能:

1. 編制國家進出口貿易計劃和對外貿易外匯收支計劃組織和檢查計劃和執行;

2. 起草中國同有關國家發展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的聯系方案,負責同有關國家進行談判,簽訂協定和議定書等,並監督執行;

3. 起草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規和海關管理法規,並貫徹執行;

4. 領導海關工作,不斷加強貨物監管和政治經濟保衛工作;

5. 制定國營對外貿易企業進口、出口、運輸、包裝業務程序,管理並監督執行;

6. 簽發進口、出口和過境貿易的許可證;

7. 研究擬訂商品檢驗制度;

8. 1961年前主管我國成立設備的援外工作;

9. 1964年前主管我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工作。

部長:葉季壯 (1952.8-1967.6逝世)

林海雲(代) (1965.9-1970.7)

撤銷:對外貿易部自壹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壹九八二年三月間,壹直作為中國政府主管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行使其管理職能。壹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並,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壹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對外貿易部正式撤銷。

對外經濟貿易部

1982.3-1993.3

成立:壹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並,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

職能: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的方針政策,規劃、管理和協調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對外貿易經濟活動,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做好對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技術援助,加強國際間的多邊和雙邊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利用外資,組織引進和出口技術,開展國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統壹組織政府間綜合性的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對外戰略服務。

部長:陳慕華(1982.3-1985.3)

鄭拓彬(1985.3-1990.11)

李嵐清(1990.11-1993.3)。

對外經濟聯絡部:由於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國際影響的擴大,我國對外經濟援助的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為了加強這壹工作的管理,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於壹九六壹年三月壹日成立對外經濟聯絡總局,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隨著國際形勢的進壹步發展,我對外援助任務逐漸增加,為進壹步充實和調整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人員和機構,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壹百壹十九次會議決定,於壹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基礎上設立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壹九七O年六月經中***中央中發(70)44號文件決定,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於壹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稱為對外經濟聯絡部。對外經濟聯絡部自其前身對外經濟聯絡總局成立以來,其工作任務主要是負責我國對亞、非、拉國家的經濟援助和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具體職責為:

1、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對亞、非、拉國家經濟援助談判工作,對外簽訂協定、議定書;

2、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下,對外簽訂科技合作協定、議定書;

3、掌握協議、議定書的執行情況,了解援外項目和科技合作項目的工作進度,辦理清算手續等;

4、安排對外援款的撥款使用計劃,編制援外計劃,辦理出國援外專家的有關事項;

5、處理列席八國經互會各常委會的工作,辦理國際間有關國家的鐵路、交通、民航、郵電和農林電等方面的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6、對外派遣技術援助專家,考察專家,推薦和派遣實習生,交換技術資料和實物樣品等工作。

壹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並,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壹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對外經濟聯絡部正式撤銷。

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

1979.8-1982.3

1979年8月,中發[1979]60號,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谷牧。

主要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發展進出口貿易、技術引進、利用外資,以及對外經濟合作的方針、政策、條例、規章,研究總結經驗,改革有關管理體制;會同國家計委,審議和制訂我國進出口、技術引進、經濟合作、外匯收支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檢查督促計劃的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采取有力措施,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組織制訂實施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合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統籌管理各部門、各地方引進先進技術、利用外國資金和進口設備的工作。督促檢查有關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發展引進的先進技術,以提高國內的制造能力和技術水平;審議我國與外國政府間的長期經濟合作或長期貿易協定、協議,報請國務院批準。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1993.3-2003.3

成立:1993年3月1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決定,對外經濟貿易部更名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職能:

1. 擬定和貫徹實施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具體政策、改革方案;擬定外經貿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有關實施細則、管理規章;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及其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的改革。

2. 擬定和執行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國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宏觀調控建議;擬定的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研究和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配額、許可證的確定和發放;依法負責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管理出口商品商標註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3. 擬定和執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擬定和執行國家出管制政策,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4. 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定和執行外商投資和管理規章,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核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核準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5. 歸口管理我國的對外援助;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簽署有關協議;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援助計劃;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管理援外經費、專項優惠貸款、專項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6. 負責全國國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外經濟合作的政策、規章,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項業務的管理。

7. 擬定和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組織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系外國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8. 擬定和執行多邊經貿政策;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負責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的立場和意見;負責知識產權對外談判;掌握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管理多、雙邊對華無償援助及贈款;管理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對華經濟技術合作事務;指導我國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的業務。

9. 擬定和執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管理規章;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臺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

10. 制定各類企業外經貿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準,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審定;制定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核準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常駐商業代表機構的核準業務;指導與監督境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擬定和執行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11. 參與外經貿方面宏觀調控政策的研究並提出有關建議;負責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項目的選定和風險基金管理;監督直屬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和管理外經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的標準化、信息化工作。

12. 負責我駐外經商參處(室)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13.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