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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個人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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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操作指南

壹、辦理依據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操作規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辦理條件

凡在我市已辦理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以下簡稱個人繳存者),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均可申請以個人名義繳存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個人繳存者)。

(壹)月繳存基數根據申請人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不得高於我市公布的當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上限(省統壹繳納基數),也不得低於我市公布的當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下限。2016年度:繳存基數下限為2849元、上限為4748元。

個人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為5%~12%。

月繳存額為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2倍。

(二)個人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

1、填寫《蕪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登記表》(四份)。

2、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提供身份證、《蕪湖市職工個人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原件、復印件);

3、自由職業者(含外地戶口):提供身份證、《蕪湖市職工個人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原件、復印件);

4、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的離職職工(貸款未還清):提供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辦理個人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流程:

1、個人繳存者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攜帶所需資料到所屬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業務窗口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後,到指定的揚子銀行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2、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完成後,個人繳存者與匯繳銀行簽訂委托扣款協議,辦理揚子銀行借記卡或存折,匯繳銀行采取代扣方式辦理匯繳。

(四)個人繳存者繳存住房公積金註意事項:

1、每月25日為繳存業務承辦銀行辦理個人繳存公積金扣款時間,請個人繳存者在每月25日前將款項存入匯繳銀行借記卡或存折中以備扣款;

2、每年7月份,個人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可根據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的變更作出相應調整;

3、個人繳存者的聯系地址、電話、銀行卡等信息若有變更,須及時到匯繳銀行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4、個人繳存者在原單位已開設過公積金個人賬戶現已封存且賬戶內仍有余額的,則應在辦理個人繳存賬戶設立手續後,攜帶由原單位出具的《蕪湖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到所屬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業務窗口辦理轉移手續;

5、個人繳存者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除國家規定、政策調整和退休外,必須按貸款時確定的月繳存額繼續繳存公積金,不得停繳或降低月繳存額。

6、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個人繳存者可以申請提高公積金月繳存額至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並辦理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業務。

三、辦理時間

每月正常工作日辦理個人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業務。

四、辦理地址及咨詢電話

蕪湖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咨詢電話: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