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可以合理引導居民住房需求。經濟適用房相比商品房價格較低,但仍需具備較大財力才能購買。它補貼的是中等或偏下收入人群的買房需求,本質上是財政幫助收入稍低者“買房”。這部分人群數量相當大,需要財政支出的財力也很巨大,這會削弱國家對最貧困、最急需住房人群的救助力度。國家的主要責任是滿足最急困人群的居住需求,那些有壹定積蓄但不夠購買商品房的人群,應該自己想辦法買房。 其次,可以大大減小經濟適用房分配中的不公。公眾對經濟適用房意見較大,就是因為有部分高收入者憑借各種關系騙購經濟適用房。這些人購買經濟適用房後自己不居住,而是出租給他人牟利。財政成了這些人“購買經濟適用房-出租-牟利”的工具。取消經濟適用房後,壹則“公租房”的適用條件更嚴格,非急困者無權承租;二則“公租房”對高收入者的居住需求無吸引力,可以擠出高收入者對公***資源的占用。 第三,可以提高財政資金的救助效率,可持續發展。不建經濟適用房,就可以省出大筆資金補貼公租房,盡可能救助更多需要救助的人群。“公租房”既可以完全由財政出錢建設,租給居民居住;也可以由開發商建設,政府先無償“征用”,再由租戶每月向開發商以市場價格支付租金(租戶自費租金+政府大額補貼資金),相當於開發商建房(以市場價)只租不售。這既可以使困難人群有房可租,又能解決房屋空置問題,開發商的利益也能保障,是可持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