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判決書下來了是不是就結案了
1、判決書下來後,並不是就等於結案了,判決書下來後,可能會出現以下的情形:
(1)、當事人對壹審判決書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上訴,人民法院立案後進行二審;
(2)、如果下來的判決書生效後,當事人不服生效判決書,可以向人民未取申請再審;
(3)、判決書生效後,當事人不服判決申請再審,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
2、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1)第壹百六十四條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壹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第二百零九條申請檢察院建議或抗訴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民事判決生效後如何執行
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向管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案件的前提條件:是指該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即已通過法院訴訟進行裁判或仲裁裁決生效的法律文書。
1、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執行費用最終由被執行人承擔。
4、先提交執行申請書,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書下來後,並不是就等於結案。例如,當事人對壹審判決書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上訴;下來的判決書生效後,當事人不服生效判決書,可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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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第壹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