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搜集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
2、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搜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
4、搜集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搜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同事的證言。讓同事出書面證言;
7、搜集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
8、搜集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
9、錄音、錄像、照片;
10、搜集網絡信息。現在很多企業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網絡上進行,但網頁或聊天記錄在作為證據前需要先公證;
11、搜集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但必須先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12、搜集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