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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過廣告公司的互換廣告是否違反廣告法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廣告客戶申請刊播、設置、張貼廣告,應當提交各類證明的原件或有效復制件。

解析:張貼廣告須提交申請,經工商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均屬非法宣傳。

第二十六條 違反《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非法設置、張貼廣告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置、張貼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