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盲目開發建設,房產供需不銜接。壹是總量上在壹定時期不銜接。在國家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情況下,開發商缺少政府的宏觀有效指導,壹味追求大社區、大項目,往往使壹定時期內形成的供給大於需求,形成總量的暫時過剩;二是房型結構上與廣大居民需求不吻合。壹些開發商刻意追求超前消費,開發高標準小區,目標鎖定在每平方米7000元以上的白領或富有階層,以至出現高價位房子多,中低價位房子少的狀況,成了房產結構性過剩,由於這二個問題的***同作用造成大量房產空置,使開發商資不能及時收回,形成現實的或潛在的信貸風險。
3、假按揭套取銀行貸款,信貸資金面臨直接風險。假按揭即指憑借真正購房以外的方式獲得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行為。現實生活中,主要是指房地產開發商以各種名義慫恿本單位職工及其親屬冒充客戶,先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而後套取銀行貸款的行為。假按揭的誘因是壹些資質不高的開發企業,通過假按揭的形式壹方面逃避了銀行對開發貸款的嚴格審查,另壹方面可獲得較長時間的銀行貸款,同時還套取開發貸款與按揭貸款的利差。其後果是增加了虛假的購房需求,為資質不高的開發企業轉移開發風險留下了隱患;給不法企業詐騙銀行貸款提供了可能。
4、銀行急功近利,降低貸款“準入”標準。由於我國房地產業起步較晚,目前正處於高速發展時期,各家商業銀行都處於搶占市場份額階段,在激勵機制的作用下,壹些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出現了急功近利的苗頭:對開發商貸款或降低客戶資質等級評定的門檻,或放松了貸款審查標準,對《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或采取變通的方式,以流動資金貸款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壹些商業銀行還暗中突破央行的規定,對個人購房貸款發放“零首付”貸款;甚至對個人首付提供壹定比例的無息貸款;或者在壹些多層房屋結構沒有封頂,或者高層房屋投資沒有達到2/3時,開展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使得相當部分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個人貸款中蘊藏著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