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主管部門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實施旅遊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不得實施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旅遊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旅遊主管部門不得歧視。第五條 實施旅遊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以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為指引,運用標準化原理、方法和技術,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國家旅遊局負責建立完善旅遊行政許可全國網上審批平臺,逐步推動旅遊行政許可事項的網上辦理和審批。地方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將本部門旅遊行政許可事項納入或者接入全國網上審批平臺統壹實施。
實施行政許可的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旅遊行政許可服務指南,建立和實施旅遊行政許可信息公開制、壹次性告知制、首問責任制、頂崗補位制、服務承諾制、責任追究制和文明服務制等服務制度和規範。第六條 旅遊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壹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旅遊行政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旅遊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旅遊主管部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八條 旅遊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旅遊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利益的需要,旅遊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二章 實施機關第九條 旅遊行政許可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具有旅遊行政許可權的其他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旅遊主管部門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第十條 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托具有權限的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並應當將受委托的旅遊主管部門和委托實施的旅遊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
委托的旅遊主管部門對委托行為的後果,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的旅遊主管部門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的旅遊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轉委托。第十壹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具體承擔旅遊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的內設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承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壹)受理、審查旅遊行政許可申請,並向旅遊主管部門提出許可決定建議;
(二)組織旅遊行政許可聽證工作;
(三)送達旅遊行政許可決定和證件;
(四)旅遊行政許可的信息統計、信息公開工作;
(五)旅遊行政許可檔案管理工作;
(六)提供旅遊行政許可業務咨詢服務;
(七)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旅遊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承辦機構需要其他業務機構協助辦理的,相關業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第十二條 從事依法需要取得旅遊行政許可活動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和常見錯誤實例。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事項和授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