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手段:這是指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於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工資,貨幣政策趨向適度從緊。
2、法律手段:這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壹種手段。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懲罰和制裁經濟犯罪。
3、行政手段:這是依靠行政機構,采取強制性的命令、指示、規定等行政方式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壹種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權威性、縱向性、無償性及速效性等特點。如:政府下令關閉汙染嚴重的小煤窯、小油田等 ,正確處理積累與消費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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