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與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和華僑選出的代表組成。它擁有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等最高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涵蓋了制定和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國家的基本法律等重要事項。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部分職權。它負責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等。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選舉和決定任命的方式產生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主要領導人員,這些領導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綜上所述: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代表全國人民統壹行使國家最高權力,擁有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負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部分職權。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