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旅遊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是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旅遊社扣除必要費用後返還余款。
《旅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余款退還旅遊者。
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規定,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壹)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余款退還旅遊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