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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暫免征收。

個人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壹政策是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1999年10月31日前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征稅;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之間的利息所得按20%稅率征稅;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之間的利息所得按5%稅率征稅;而從2008年10月9日後(含當日)產生的利息所得則暫免征稅。這壹暫免政策至今仍然有效,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的稅收政策:

1、儲蓄存款利息稅的歷史沿革:在不同的時期,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征收政策有所變化,曾經實行過征收,也有過暫免征收的時期;

2、儲蓄存款利息稅的國際比較:不同國家對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征收標準和政策各不相同,有的國家征收較高,有的則提供壹定的免稅額度;

3、儲蓄存款利息稅的計算方式:在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國家或時期,通常會有明確的計算公式,包括稅率、免稅額度等因素;

4、儲蓄存款利息稅的影響因素:稅率、免稅額度、利息收入水平等因素都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

5、儲蓄存款利息稅的政策目的:政府設定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政策時,通常會考慮到調節經濟、鼓勵儲蓄或者增加財政收入等多種目的。

綜上所述,自2008年10月9日起,個人銀行存款利息所得被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壹措施是為了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而在此之前的不同時間段內,利息所得的稅率有所不同,但自該日期起至今,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十壹條

利息等財產性收入的應稅所得額為實際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其中,銀行儲蓄存款利息,以個人實際收到的利息額為應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