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應當在收到工商部門的提醒短信後,及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
2、完成年度報告公示後,企業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3、若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信息,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企業應確保公示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稅務年報的基本概念:
1、稅務年報的定義:稅務年報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在每個納稅年度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上壹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和相關稅務資料的行為;
2、稅務年報的目的:稅務年報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的經營狀況和稅收情況,以便進行稅收征管和風險管理;
3、稅務年報的內容:稅務年報通常包括財務會計報表(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稅務登記表、納稅申報表、稅收優惠明細表等;
4、稅務年報的時間:稅務年報的時間壹般是在每個納稅年度結束後的壹定期限內完成,具體時間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而定;
5、稅務年報的對象:稅務年報的對象包括所有依法需要進行年度財務報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綜上所述,企業在收到工商部門提醒短信後,應迅速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並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以便及時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避免因未按時公示年報信息而被列入異常名錄的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壹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