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並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壹、個人獨資,企業的壹種形式。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壹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獨資企業是壹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征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
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屬於民營企業。
與公司制、合夥企業同為企業形式,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之間的區別
1、註冊資金:有限責任最低3萬元;個人獨資沒有要求;
2、出資人:有限責任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由壹個自然人出資設立;
3、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出資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而個人獨資企業則對投資人的出資方式,種類,期限均沒有任何限制。
二、個人獨資企業名稱在法律上的要求
1、投資人為壹個自然人。
該自然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即與企業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