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
壹、根據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統計上對工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企業劃分規模。?
三、本辦法以法人企業或單位作為對企業規模的劃分對象,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為劃分依據。企業規模的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四、企業規模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上年統計年報每年劃分壹次。企業規模壹經確認,月度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
行業名稱 指標名稱 計算單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人
萬元
萬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築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人
萬元
萬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發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運輸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郵政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飲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說明:
1、表中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壹檔。?
4、新的劃型標準參照國際通行慣例,確定了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同作為劃分工業企業規模的依據。大型工業企業的具體標準是:從業人員2000人及以上;銷售額3億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億元及以上。按此新標準,國家統計局工交司根據2002年全國工業企業的年度數據,劃分出全國新的大型工業企業1588家。?
5、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及有關的補充標準同時廢止。家國家統計局?(2003年5月22日)
22日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
國家統計局?(2003年5月22日)
國家統計局?
壹、根據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統計上對工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企業劃分規模。?
三、本辦法以法人企業或單位作為對企業規模的劃分對象,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為劃分依據。企業規模的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四、企業規模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上年統計年報每年劃分壹次。企業規模壹經確認,月度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
行業名稱 指標名稱 計算單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人
萬元
萬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築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人
萬元
萬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發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運輸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郵政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飲業企業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人
萬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說明:
1、表中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壹檔。?
4、新的劃型標準參照國際通行慣例,確定了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同作為劃分工業企業規模的依據。大型工業企業的具體標準是:從業人員2000人及以上;銷售額3億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億元及以上。按此新標準,國家統計局工交司根據2002年全國工業企業的年度數據,劃分出全國新的大型工業企業1588家。?
5、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及有關的補充標準同時廢止。家國家統計局?(2003年5月22日)
22日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1.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
2. 個體經營者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經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批準,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3. 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下列商業企業,1997年度應稅銷售額或前三年平均年應稅銷售額雖然沒有超過180萬元,但具有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並從事鹽業批發情形之壹者,可不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繼續按壹般納稅人征稅。如已被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可重新恢復其壹般納稅人資格。
4. 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規定:
1). 從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壹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均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征收增值稅。
2).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的,如果財務核算健全,仍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5. 凡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
6. 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壹律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征稅。
7. 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規定:
1). 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壹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方可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 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8. 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規定:
1). 對具有壹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其為壹般納稅人。
2).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專用發票,能提供由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有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的,可給予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
3). 對新辦工業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應核實是否擁有必要的廠房、機器設備和生產人員,是否具備壹般納稅人財務核算條件。對符合有關條件的,應及時給予認定。
9. 凡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認定其壹般納稅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