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合理處理自然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為維護公***利益或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其他行為;
4、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根據規定,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緊急避險人如果是受益人,危險又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否則,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責任,或由其他受益人分擔責任。
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因壹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系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系;
4、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綜上所述,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四種情形,在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合理處理自然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壹)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