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股摘帽的條件是什麽?
當下面的情況消除後,經交易所批準就可以摘帽:ST平能明年可以摘帽,ST賢成其股東權益低於註冊資本,明年不能 什麽是“ ST ”、“ *ST ”公司? ( 1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股票簡稱前將冠以“ ST ”: 1)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註冊資本,即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的; 2)註冊會計師對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 3)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註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低於註冊資本的; 4)由於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上市公司主要經營設施遭受損失,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基本中止,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的; 5)公司涉及負有賠償責任的訴訟或仲裁案件,按照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賠償金額累計超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 50 %的; 6)公司主要銀行帳號被凍結,影響上市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 7)公司出現其他異常情況,董事會認為有必要對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 8)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可能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產的; 9)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的; 10)公司的主要債務人被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而公司相應債權未能計提足額壞帳準備,公司面臨重大財務風險的; 11)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 2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股票簡稱前將冠以“ *ST ”: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 3)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改正的; 4)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 5)處於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復上市後第壹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的公司; 6)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什麽樣的公司會被暫停上市和退市?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之規定: 13.2.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壹)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二)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後,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五)公司可能被解散;(六)法院受理關於公司破產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2.2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壹個交易日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壹)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起始日;(二)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原因;(三)公司董事會關於爭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意見及具體措施;(四)股票可能被暫停或者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五)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壹)因第13.2.1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二)因第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三)因第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四)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五)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4.3.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壹)因第14.1.1條第(壹)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壹期年度報告; (二)因第14.1.1條第(壹)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最近壹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 (三)因第14.1.1條第(壹)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壹期年度報告,但未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因第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在兩個月內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未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五)因第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或者在兩個月內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但未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六)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七)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八)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九)上市公司或者收購人以終止股票上市為目的回購股份或者要約收購,在方案實施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向本所提出終止上市的申請; (十)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作出終止上市的決議; (十壹)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十二)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詳細規則請查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