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妳有權保持沈默”是什麽意思?

“妳有權保持沈默”是什麽意思?

這句話的意思是,獲得的口供材料不得用作證據,除非辦案警察已遵守了審訊程序。

這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中的用語。

當時的具體情況如下:

1963年3月的壹個深夜,亞利桑那州鳳凰城。壹名18歲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壹男子綁架強奸。經過調查,警方鎖定了嫌疑人,23歲的街頭混混米蘭達

曾經還蹲過監獄。在警局,受害者指認了米蘭達,接著警方對他進行了長達2小時的審訊,最終米蘭達供認不諱,簽署了壹份書面供詞,承認自己犯下強奸的罪行。

那份供詞上有壹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該口供是我自願作出,沒有受到恐嚇威脅,也沒有被許以赦免的承諾。我完全知曉我擁有的法律權利,明白我的陳述可能在法庭上對我不利。”

不過審訊前警方並沒有對米蘭達說明他有權保持沈默,有權請律師。而米蘭達可能也沒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們考試時通常不會仔細查看試卷上的考紀壹樣。

由於米蘭達沒錢請律師,法庭給他提供了壹位公***辯護律師,阿爾文莫爾(Alvin Moore)。在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時,檢察官拿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證據。

莫爾律師對當事人很負責,指出該證詞是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獲得的,並不是完全自願的。不過陪審團還是認可了這份證據,米蘭達被判處20-30年有期徒刑。

米蘭達不服,在莫爾的幫助下,上訴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氣地駁回,並指出審訊時米蘭達並沒有主動要求給自己指派律師。但米蘭達和莫爾仍堅持不懈地將案件捅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壹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審訊米蘭達之前沒有明確告知他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供詞是非自願的,因而無效。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規定在審訊之前,警察必須明確告訴被訊問者:

(1)有權保持沈默; 

(2)如果選擇回答,那麽所說的壹切都可能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3)有權在審訊時要求律師在場; 

(4)如果沒有錢請律師,法庭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這就是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壹案所產生的著名的“米蘭達規則”。

擴展資料:

美國刑事訴訟中的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沈默的權利,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妳有權保持沈默。如果妳不保持沈默,那麽妳所說的壹切都能夠用作為妳的呈堂證供。妳有權在受審時請壹位律師。如果妳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妳請壹位。妳是否完全了解妳的上述權利?”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沈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米蘭達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