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南京條約》《馬關條約》《北京條約》的內容和時間

《南京條約》《馬關條約》《北京條約》的內容和時間

《南京條約》 (即《江寧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外國侵略者強迫清政府簽訂的第壹個不平等條約。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由清政府欽差大臣耆英、伊裏布與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在南京簽訂,是關於結束鴉片戰爭的條約。它是英國的侵華戰爭――鴉片戰爭的結果。 中英《南京條約》***13款,主要內容是:

1、宣布結束戰爭。兩國關系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

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準許英國派駐領事,準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

3、賠款。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元,其中600萬銀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銀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銀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銀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將香港島割讓給英國。

5、中國征收英商貨物進出口關稅應由兩國協商。

6、廢除公行制度,準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馬關條約》為中國清政府和日本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壹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亦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包括《講和條約》十壹款,《另約》三款,《議訂專條》三款,以及《停戰展期專條》兩款。《馬關條約》的簽署標誌著中日甲午戰爭(第壹次中日戰爭)的結束。 清國從朝鮮半島撤軍並承認朝鮮的“自主獨立”;清國不再是朝鮮之宗主國 ;

●清國割讓臺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給日本;

●清國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二萬萬兩);

●清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允許日本人在清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官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彼此的最惠國待遇;

1860年10月英法聯軍攻進北京後,英、法、俄強迫清政府簽定的不平等條約。10月24、25日,清欽差大臣奕昕在北京分別與英、法全權代表交換了《天津條約》文本,並簽定了《續增條約》,即《北京條約》。主要內容是:(1)開放天津為商埠。(2)準華民赴英法屬地或外洋別地工作(3)割讓九龍司給英國(4)交還天主教堂教產(法國翻譯又擅自在條約中文本裏加上:準許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土地,建造自便)。(5)賠償英、法兵費各八百萬兩;恤金英國五十萬兩,法國二十萬兩。11月14日沙俄又強迫清政府在北京簽定了中俄《續增條約》,即中俄《北京條約》,不僅迫使清政府承認其壹直拒絕批準的《璦琿條約》,而且把所謂中俄***管的烏蘇裏江以東約四十萬平方公裏的中國領土,割給沙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