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刑法全文有哪些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全文 第壹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壹條 立法目的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任務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 刑罰 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屬地 管轄權 凡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壹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本 法規 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對於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壹條 外交代表刑事 管轄 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溯及力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壹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 監護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壹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 綁架 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 防衛過當 ,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三節 ***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同犯罪概念***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同過失犯罪,不以***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 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章 刑罰 第壹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壹) 管制 ; (二) 拘役 ;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 死刑 。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金; (二) 剝奪政治權利 ; (三) 沒收財產 。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職業禁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 行政處罰 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之壹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 假釋 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 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 社區矯正 。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犯罪的義務與權利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管制期滿解除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壹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 羈押 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壹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 死緩的適用 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緩期執行 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緩 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 立功 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 執行死刑 ;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 累犯 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 限制減刑 。 第五十壹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節 罰金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減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應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範圍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壹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 扶養 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 債務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 債權人 請求,應當償還。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壹節 量刑 第六十壹條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 違法所得 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 壹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壹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三節 自首 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節 數罪並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壹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壹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壹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 緩期執行 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 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