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年金在中國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2000年底《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的頒布到2004年5月1日《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頒布為界,至今經歷了三個階段,即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階段、企業年金試點階段和企業年金階段。從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起,到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頒發《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試行辦法》)之前的時間裏,中國沒對企業年金投資管理和運營增值做出過任何明確的規定。兩個《試行辦法》實施以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才有明確的規範。
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辦法》第壹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推動企業年金發展,更好地保障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