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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對煙草的專賣管理、生產和經營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法規定了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必須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專賣管理,並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同時,對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也做出了具體要求。

壹、煙草專賣管理

《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明確指出,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這些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國家煙草專賣管理,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

二、生產和銷售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煙草專賣品。煙草專賣品的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計劃,與煙草總公司簽訂供銷合同,並根據合同規定生產煙草專賣品。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並按照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質量標準和包裝標準進行生產和銷售。

三、禁止假冒和侵權行為

法律嚴禁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提供生產設備、技術、原材料、場所等便利條件。同時,法律也保護煙草制品的商標專用權,禁止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四、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還規定了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生產煙草專賣品的企業,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批發煙草制品,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零售煙草制品,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未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準登記生產煙草專賣品的企業。

綜上所述:

《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對煙草的專賣管理、生產和銷售、禁止假冒和侵權行為以及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旨在維護煙草專賣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壹管理的制度。

第五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十九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生產、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第二十二條: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根據煙草專賣品生產計劃、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和煙草專賣品市場需求,依照法定程序審批發放。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煙草專賣品。